1月23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李某为甲公司维修汽车相关部件后,被拖欠六千余元维修费,多次催款无果后李某将维修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最终判令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全部拖欠维修费。
据案情介绍,自2022年起,李某负责为甲公司修理汽车水箱、油箱,修理完李某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发送车辆照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向李某支付修车费用,双方长期按照李某维修后发送车辆照片确认、胡某代表公司结算费用的模式履行。2023年2月至4月,甲公司需向李某支付更换配件和修理费共计六千余元。2025年4月,李某向甲公司催款,甲公司要求李某发送账单,李某发送账单显示六千余元,甲公司未回复。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李某支付修理费六千余元。
法院认为,基于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长期修理合同关系。胡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亦应由公司承担。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李某发送的账单与维修事实相互印证,现李某依据账单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维修费六千余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修理费六千余元。
法官表示,区分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法定代表人以谁的名义实施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经过机构授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机构的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谁享有。综合上述几个方面,主要还是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民事行为中是否表明了其特殊的身份,只要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如果相对方希望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交易,应当拒绝法定代表人特殊身份的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