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头都让人为难,哪一头都很残忍丨记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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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的最新版条文,内容涉及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相关法规。 (视觉中国/图)

相关报道详见《“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 :工伤认定48小时大限,情与法的艰难抉择》

在采写《“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这篇报道时,我没想到稿件刊发后会有这么热烈的讨论。

保安蒋本武倒在执勤岗亭,家属在医生表明“无继续抢救意义”后,仍坚持治疗,维持蒋本武心跳、脉搏等生命体征。十几天后,蒋本武在脱离呼吸机后去世。此后,一家人遭遇工伤认定困境。

“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不是孤例,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多有讨论。《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两大类,前者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等七种情形,后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其他三种情形。蒋本武案正属于对后者第一种情形的争议。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本武的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认可这一结果,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2025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辩论围绕“脑死亡”能否作为死亡标准以及“48小时工伤认定”展开,目前尚未宣判。

这是我第一次采写此类困境的选题。稿件的内容改了一遍又一遍,考虑到呈现主题之“困”,此案并非某个独立的冤假错案,而是基于法律法规本身的探讨,我把涉及个体人物的细节删减了很多,选择保留更多客观的材料书证,这也导致文章一眼看过去很“白”。正当我为这种“白”担忧时,热烈的讨论在稿件刊发后第一时间涌入评论区。

蒋本武的儿子在评论区回复:“有说我犟的,不听医生的建议,大家知不知道医生的建议是不写入病历的,假设我当时采纳了,是否会认定我在48小时内为了拿到工伤赔偿放弃治疗呢,觉得我骗保呢?有考虑这个问题吗?所以无论哪一头都让人为难啊,哪一头都很残忍。”

在采访过程中,他曾向我反复述说理性的困境。医生告诉他无意义,别人劝他为了流程方便,48小时的规定他一直都知道,但他还是“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

同样是在评论区,有读者写道:“这个案子原告有个很大的弱点就是,医生已经告知患者无生还可能,超过24(应为48)小时工伤认定受影响,法院的判决会考虑到,原告是在已知风险、法律条文和残酷现实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就是知法而为),这个硬伤就很不利。除非推动改革这个法条,再判这个案子,但这又存在逻辑顺序问题。也许这个案子能推动改革,但也只有后续的案子才能受惠。”

看评论是我的工作习惯之一,不论是自己平台的评论,还是其他转载平台的,这些细小的互动成百上千,让一个个具体的选题延伸出更加繁茂的枝蔓。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韩茹雪

责编 李屾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