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逾期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就我大队依法扣留且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公告涉及扣留车辆(无证、无牌、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等)共计197辆,请下列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法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车辆扣留凭证,到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教育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并办理车辆领取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拍卖、拆解或者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对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100号)


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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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丨叶 靓
二审丨王 昊
三审丨樊 伟
编辑丨法制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