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被调任客户经理,法院判银行赔74万多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张先生原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绍兴分行一家支行的行长,稠州银行绍兴分行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调岗为支行某部门客户经理,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但最终银行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稠州银行告上法院。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调整部分金额后,判令银行向张先生支付各类赔偿及薪酬共计74万多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张先生入职稠州银行绍兴分行,先后担任营业部副总经理、支行行长等多个管理岗位,2024年其薪酬为38万元。2024年11月,银行未经协商,将他从某支行行长调岗为客户经理,基本工资从19317元降至1900元。张先生明确拒绝该调岗后,银行于当年12月发出待岗通知,2025年1月以“持续旷工”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与银行协商未果,将稠州银行绍兴分行告上法院,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调岗合法性、旷工认定及薪酬支付上。银行主张调岗系“人事任命”,张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属旷工;张先生则认为调岗从管理岗变为业务岗,薪酬差异巨大,且自己始终正常打卡出勤,不构成旷工。

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张先生存在合理用工需要或张先生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形,直接将其从行长职位调整至客户经理,调整后的基础薪酬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具有惩罚性与侮辱性,此调岗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法院认为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其向张先生支付各类款项79万余元。

银行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属违法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日一个月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延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74万多元。

1月23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张先生,张先生表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目前银行方面还没有向他支付74万多元。当天,记者联系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绍兴分行,对方电话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