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通报6起典型案例

西宁市通报6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

为提高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西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布6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案例一

2021年3月14日10时,犯罪嫌疑人叶某伟等六人明知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用火,未听从管护人员劝阻,私自携带火种、鞭炮、龙票、冥币等纸钱进入西宁市城北林区自家坟茔地祭祀引发森林火灾。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叶某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2021年5月8日14时30分,张某德在明知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用火的情况下,在西宁市城中区某村后山小洼林区内,擅自焊接水管溅出火花引燃周围干草,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德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

2021年2月11日12时03分许,湟中区李家山镇董家湾村民祁某、宋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查验,过火区域受损面积为约10公顷,被烧毁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约20万余元。经湟中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属刑事案件。2021年8月,湟中区人民法院对祁某、宋某某因涉嫌失火案作出判决,对祁某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

2021年2月14日14时12分,大通县长宁镇东村村民魏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经查验,过火面积约14亩(不含农民种植的苗木),林木损失5.7万元。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将恢复林地;并处罚金叁仟元整(3000元)。

案例五

2021年2月20日下午19时05分,大通县桥头镇毛家沟村村民焚烧秸秆引起火情。经查验,火场总面积41.5亩,烧毁树种为匍匐荀子(1640丛,高度95厘米),经济损失估算0.82万元。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将恢复林地;并处罚金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六

2023年11月24日12时许,大通县东峡镇村民郭某某在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不慎引发山火。经调查,过火总面积为26.09亩,其中灌木林地7.94亩、天然牧草地12.78亩、旱地5.37亩。经大通县公安局调查属行政案件,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责令2024年春季恢复林地、并处罚金贰仟元整(2000元)。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铭记于心。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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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晚报

监制:刘幸海
责编:马靖
编辑:杨建民、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