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固定4.5万元,不纳入考勤管理,属于年薪制员工……”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同时享受年休假福利”
这合理吗?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对年薪制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法予以支持
并通过裁判明确
无论采取何种薪酬制度
年休假都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2023年8月,小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薪资实行年薪制。2024年12月,该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协商未果,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于2025年5月获得仲裁裁决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均依法判决,确认小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100元。
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就违纪事实及解除程序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其单方将小李移出工作系统并禁止进入办公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公司既未能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此外,工作交接不能推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遂依法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法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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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剥夺劳动者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年薪制的职工仍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行的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属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未将薪酬计算方式作为排除条件。
可见,年薪制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不得以薪酬结构差异剥夺劳动者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中,小李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标准为每年10天,而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为由抗辩,该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认定无效。
员工实行年薪制,工资该怎么发呢?
可以每两个月发一次工资吗?
有网友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民声直通车”发出这一疑问。
对此,上海市人社局回复——
不可以。
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工资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来源:《人民法院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审校:窦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