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磊律师(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专业解答
王磊律师(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需遵循公平原则,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提示)向消费者提示并说明;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条款直接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通过强化经营者义务,间接否定此类“霸王条款”的效力。
2.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服务,或销售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或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亦间接强化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处“欺诈”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4.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李洁 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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