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鼎市白琳杨德密家庭农场
经营者:杨德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39P2D1M
地址:福鼎市白琳镇郭阳村桥头自然村头岭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2月4日对你农场经营者杨**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农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2019年10月你农场在白琳镇郭阳村桥头自然村头岭开始建设生猪养殖项目,于2020年12月建成,现场已建成1座三层母猪舍、1座三层育肥猪舍、2座一层母猪舍、1座一层菜猪舍、1座宿舍楼及1座饲料加工房,配套建设集污池,厌氧沉淀池等设施。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龙安供水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农场的生猪养殖项目属于“二、畜牧业03、牲畜饲养家禽饲养032”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25年11月25日,检查时你农场共存栏2800头猪,其中母猪200头,你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5日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农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及你农场在吉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3.2025年12月4日、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农场在吉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于2019年12月开始建设,2020年5月开始投产,2020年12月完成建设,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宁德市福鼎市龙安供水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证明吉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吉坑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以及黄岗处取水口分别至磻溪电站拦水坝上游2170米处和翠郊电站拦水坝上游20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农场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在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对你农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出品:建赖马
来源:福鼎政府网 编辑:马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