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目标公司股东调配财产到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怎么办|经验分享

01
问题的提出


作为A公司债权人,我们发现其本身可供执行财产很少,该公司股东可供执行财产也很少,但是A公司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较多。根据现有部分证据,A公司有可能被当做成本承担公司,而该公司其他财产则被调配到其兄弟姐妹或者叔侄公司了,该如何应对上述情况?


02
横向人格否认


上述情况涉及到法人人格否认中的横向人格否认,而不是纵向人格否认。在2023年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承认存在纵向人格否认情形,而对横向人格否认则并未规定。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则是通过一个指导案例而最终获得确立。2023年公司法修改时,相关立法部门则借鉴吸收了该制度,因而从202471号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就相对增多了。在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前,虽然也存在横向人格否认的案件,但是相对较少。


03
横向人格否认典型案例


202471号新公司法生效实施以来,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例。值此契机,给大家梳理介绍一下相关案例。


就横向人口否认而言,可以用一句话梳理出其本质特征。作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是一人公司,如果债务人不是一人公司,单纯证明债务人与其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发生了财产随意调动或者资产混同情形是很难的。针对这样的问题,单纯注重理论讲解略显本末倒置,更重要的是如何去实际操作,比如如何举证、如何收集证据。本次分享的重点就是实操性的经验。

04
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扩展到实际控制人


另外,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不断突破横向人格否认的内涵,扩大其外延。从根本上而言,就是能否追究实际控制人揭破法人面纱的责任问题。无论是2005年公司法的第20条,还是2023年公司法的第23条,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公司股东,横向人格否认所针对的也是公司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当前,无论是横向人格否认,还是纵向人格否认,问题是被追究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由股东扩展到实际控制人。如果能打破这个界限,一切都豁然开朗了,整个局面就都打开了,被株连人员的范围就大大扩大了,这当然是债权人希望看到的。


但是能不能扩展到实际控制人呢?从现行立法的表述来看,很难扩展到实际控制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比如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早就突破了这一界限。


综上,如何能够追寻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连带责任,才是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研究的最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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