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县公安局萌山派出所在行动中查获1起赌博案件,4名参赌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打击了赌博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案件经过
“三万!”“碰!”“我胡了,快给钱~”
近日,嘉祥县公安局萌山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时,发现辖区某商场二楼有人聚集,传出阵阵搓麻将的声响,并夹杂着 “碰”“杠”“快给钱” 等吆喝声。
民警立即带队进入房间查看,竟发现室内棋牌桌前有四人正起劲地打着麻将,桌面上还摆放着不同面额的现金,四人涉嫌赌博。看到警察到来,四人顿时慌作一团,试图藏匿赌资。民警迅速控制现场参赌人员,清点并扣押赌资、赌具,将4名参赌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经询问,李某等4人均对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等4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关于赌博
法律规定是怎么划分和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标准
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在2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个人赌资数额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体表现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且多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三)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四)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来源:嘉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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