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升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张长勇,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20101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镇东河口村7组。执行案号: (2024)黑0225执882号
执行标的:(2024)黑0225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70399.12元及迟延履行金。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张长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作为悬赏金。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附赏条件: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八)对同一财产先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况。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来源:甘南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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