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席上的总统:马杜罗受审,哪些法律问题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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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imène Keitner,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马丁·路德·金法学教授

译者:赵健舟

原文来源:Just Security

译者按:

美国政府针对委内瑞拉的袭击硝烟未散,在其国内围绕马杜罗的审判攻势已经展开。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起诉书,马杜罗被指控滥用职权,与贩毒集团勾结,向美国走私大量可卡因,涉嫌毒品恐怖主义共谋罪、可卡因走私共谋罪、持有机枪和破坏性装置罪及与其相关的共谋罪等共4项罪名。1月5日,马杜罗在纽约的法院出庭受审,他对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认,显示出将抗争到底的姿态。在法庭上,马杜罗宣布:“我是无辜的。我没有罪。我是一个正直的人”,同时强调他自己仍然是委内瑞拉的现任总统。

在历史上,美国政府以武力手段入侵、干预其他国家内政或者颠覆该国政权,并非十分罕见的情况。早在西奥多·罗斯福时代,自诩为“世界警察”的美国政府就已经在拉美地区频繁使用干预性武力,加强对拉美国家的控制或者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冷战时期,在剧烈的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冲突之下,美国政府的秘密行动与武力入侵更是遍及美洲、非洲和亚洲各国。因此,相比于对一个受到《联合国宪章》保护的主权国家动武,更加令国际舆论哗然和谴责的,是美国政府以近乎“黑手党老大的逻辑”(雷丁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教授马尔科·米拉诺维奇如此形容),在“执法”名义下强行劫持了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到其本国,并依据其本国法而非国际法对其加以审判。

正如马杜罗强调的那样——作为一国元首,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对于他都应当提供一些必要的豁免与特权保障,而美国政府则在接下来的诉讼中需要千方百计地否认或者剥夺这些豁免与特权地位。为此,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马丁·路德·金法学教授Chimène Keitner撰写文章,向读者以较容易理解的一问一答方式介绍了马杜罗审判案中可能涉及到的豁免问题。特此翻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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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尼古拉斯·马杜罗(Nicolas Maduro)在曼哈顿一家联邦法院就多项联邦刑事指控表示不认罪,并对法官表示:“我仍然是总统。”以下是一段设想中的法庭内对话,对话双方中的一位恰好是一名国际法教授。

问题一:马杜罗为什么要对法官说他仍然是总统?这为什么十分重要?

根据对美国(以及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一国在任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不得在他国法院中被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总统可以前往其他国家,而无需担心遭到起诉、刑事追责或逮捕。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极为广泛的承认,尽管并未被明确编纂进任何条约,但已被无数次重申,包括国际法院(ICJ)以及美国国务院的相关表述。

该原则的技术性法律术语是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属人管辖豁免,亦称个人豁免),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常也延伸至外交部长,且很可能涵盖国防部长。该制度旨在防止外国领导人在履行其官方职责时受到他国司法程序的干扰,其理论根基在于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主权平等。

问题二:但美国不是在1989年将曼努埃尔·诺列加(Manuel Noriega)从巴拿马绑架后,对其进行了起诉吗?

是的。但美国并未承认作为军事威权领袖的诺列加将军是巴拿马的国家元首,而巴拿马政府也未代表其提出任何豁免请求。(在存在合法性争议的情形下,一国政府是否向美国法院和美国国务院确认某一个人在该政府中担任享有豁免资格的职务,这尤其具有关键意义。)因此,美国法院允许该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指出,诺列加不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理由是:“案卷材料表明,诺列加从未担任过巴拿马的合宪领导人,巴拿马亦未为诺列加主张豁免权,且相关指控行为涉及诺列加为个人敛财目的而从事的私人活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国单方面的“承认”本身,并不能改变某位真正的国家元首是否基于其身份而享有豁免权。否则,各国便可以通过撤回承认、拘捕外国领导人并在本国法院对其进行审判的方式,操纵并规避国际法规则。诺列加案之所以更为复杂,还在于当时巴拿马国内存在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当局,而这些当局同样并不认为诺列加是合法的国家元首。

问题三:那更近一些,美国不是也起诉了洪都拉斯前总统吗?

是的。但由于胡安·奥兰多·埃尔南德斯(Juan Orlando Hernández)在被起诉时已不再是现任国家元首,因此对其提起刑事追诉并不违反国家元首豁免原则。此外,尤为重要的是,在该案中,美国是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洪都拉斯提出引渡请求并成功将其引渡。同时,一国始终有权自行放弃其官员的豁免权,或者选择不支持该官员关于豁免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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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由谁决定是否放弃一名官员的豁免权?

一般而言,该决定由该官员所属国家的事实上掌权当局作出。不过,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可能相当复杂,在同一国家内部存在多个政治集团竞逐政权的情形下尤其如此。在此背景中,确实存在一种风险,即逮捕与引渡可能被作为清除政治对手的便利工具。正因如此,国际人权法要求在引渡程序以及其后对被告的审判和追诉过程中,必须向被告提供充分的程序性保障。

多数引渡条约亦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以引渡请求具有政治动机为由拒绝引渡——但如果执行引渡的国家本身亦支持相关起诉,这一例外在实践中便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问题五:美国法院是否会允许司法部起诉一名在任的外国国家元首?

美国法院曾驳回针对外国在任国家元首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美国政府试图起诉一名其行政部门承认其身份的外国在任国家元首,那么根据国际法的明确要求,法院必然应当裁定驳回案件。

不过,美国法院迄今尚未真正面对这一特定困境,因为在马杜罗案中,行政部门并未试图起诉一名其所承认的外国在任国家元首。相反,其立场是(如同在诺列加案中一样),主张马杜罗不应被视为国家元首,从而不享有相应的身份豁免。

司法机关在所有外交事务问题上并不对行政部门负有绝对服从义务,但在承认(recognition)决定方面,通常会给予行政部门高度尊重。但是,如果在一个明显而清楚的案件中,行政部门对他国元首的不予承认显得明显荒谬不合情理——比如说,司法部声称“美国不承认马克·卡尼是加拿大政府首脑”,或“美国不承认伊曼纽尔·马克龙是法国国家元首”——在那时,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确实有待观察。

而本案情形则更为复杂。一方面,在马杜罗被捕后不久,委内瑞拉已有一名临时总统德尔西·罗德里格斯(Delcy Rodríguez)宣誓就职;但另一方面,罗德里格斯又公开呼吁释放马杜罗,并明确表示马杜罗仍然是委内瑞拉总统。如果委内瑞拉通过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等方式告知法院,其并未放弃马杜罗的豁免权,且其仍被视为国家元首,案件的走向可能因此发生微妙变化。

尽管如此,自2019年以来,美国一直未承认马杜罗为委内瑞拉国家元首。基于行政部门在承认问题上的专属权力,这一点在美国国内法框架下很可能对联邦法官具有决定性意义,尽管在国际法层面,国家元首身份并不取决于任何单一国家的承认。一般而言,根据国际法,只要某一自然人依法享有代表国家并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权力,该人即应被视为国家元首,而不论其取得该职位的具体方式。

问题六:那么,国际法是否就无关紧要了?

美国在向国内法院提交关于豁免问题的立场文件时,始终会声明其决定是在考量“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之后作出的。违反国际法上豁免规则的最大现实制约,并非抽象的法律义务,而在于其他国家可能采取对等做法。

美国在历史上多次违反国际法而似乎未立即承受后果,但每一次此类行为,都会使国际体系变得更加不稳定、不可预测,同时也更加不公正。此外,不言自明的是,否定他国或其官员的豁免权,也会侵蚀那些在外国法院中保护美国及其官员的既有稳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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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既然谈到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那么抓捕马杜罗的军事行动又如何?这是否使其起诉本身违法?

在国际法上,未经有关国家同意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在他国领土上实施军事行动以抓捕所谓逃犯,更不用说抓捕一名外国领导人,毫无任何正当的法律依据

然而,国际法与美国国内法在理论上区分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告如何被带到法院面前,二是该被告是否可以被合法起诉。在国际法中,这一原则被称为male captus, bene detentus,其核心含义在于:即便一名个人是通过非法方式被捕获的,只要后续的司法程序本身符合适用法律,其刑事追诉仍可被视为合法。

问题八:一旦委内瑞拉出现新的代理总统,是否会改变马杜罗的法律地位?他还能以“前国家元首”的身份主张豁免吗?

如果委内瑞拉的相关当局不再将马杜罗视为国家元首,那么他便无法继续主张该身份。如前所述,若其继任者坚持认为马杜罗仍然是国家元首,这一问题仍可能存在争议。假定美国法院认定马杜罗不享有在任国家元首的身份豁免,则将适用一套不同的豁免分析框架。

外国前官员在一定范围内仍可就其履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剩余性的、以行为为基础的豁免权(conduct-based immunity)。然而,毒品走私和腐败行为显然不属于任何国家元首的公务职责范围。此类指控也不同于针对外国前官员就国际犯罪(如酷刑)提起诉讼时所引发的豁免争议,因为后者往往必然是在“以公权力名义”(under color of law)实施的行为。

问题九:撇开非法抓捕马杜罗这一问题不谈,起诉他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

这一问题真正应由委内瑞拉人民来回答,尤其考虑到目前掌权者曾是马杜罗的副总统及亲密盟友。当一个国家轻易地违反法治原则、以双重标准行事时,其宣称维护法治的主张便难以令人信服——无论是赦免埃尔南德斯却起诉马杜罗、处决涉嫌贩毒的运毒者,还是公然无视国内法院的裁决,皆是如此。

理想状态下,每个国家首要责任在于让它自己遵守国内法与国际法;如果国家内部制度失灵,那么外国或国际法院的介入只能作为补救性手段。在美国的法律与政治体制中,约束违法行政部门的主要力量来自国会和选民,而非司法机关本身。这也是为什么一国国内官员豁免制度的边界,并不必然与外国官员豁免制度完全对应。

国际法之所以禁止对他国内政和外交事务进行胁迫性干预,正是因为此类行为极易被滥用,并夹带隐秘的政治动机。美国似乎认为其军事与经济优势使其能够单方面违反国际法行事,并将合作与联盟视为可有可无。这种做法在短期内或许具有吸引力,但历史早已反复表明,不受制约的扩张主义以及单方面划定的“势力范围”最终会导向何种结果。遵守共同商定的规则所带来的益处,往往只有在人们因忽视这些规则而遭受严重损害之后,才会被真正认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