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委掳马”践踏三条国际法“红线”

问AI · 美国自卫权借口如何被国际法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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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武力入侵及绑架他国元首的行为严重侵蚀国家间使用武力的基本约束,为地区和平与安全开创危险先例。


美国在未经委内瑞拉政府同意、未提出引渡请求或国际司法协助、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动用军事力量入侵委内瑞拉领空领土,突袭首都加拉加斯,强行掳走总统马杜罗,震惊国际社会。美国行径明显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


公然践踏“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该条所确立的“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涵盖任何侵犯他国主权的使用武力行为,不仅禁止全面、长期的入侵活动,同时也禁止“外科手术式”特别军事行动。


例外情形仅有两种,即《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际习惯法确立的“自卫权”,或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授权。但是,美军此次行动既不符合自卫权要求,更没有得到安理会授权。特朗普政府借口称,打击贩毒活动、抓捕毒贩马杜罗是行使“自卫权”。这种说辞存在诸多漏洞。首先,行使自卫权必须直接面临“武力攻击”,而且这种武力加害行为应当与结果“直接关联”。法律上,贩毒一般被视为“跨国有组织犯罪”而非“武力攻击”。贩毒活动与“受害死亡”之间仍有距离,因而不适用自卫权。其次,即便如美方所言马杜罗“参与贩毒”,其在法律上也不应被视为毒贩,因为法律上“贩毒集团”唯一目的是贩运毒品。最后,“军事入侵”严重越过自卫权所规定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以及“即时性”限制,美方采取的应对措施远超需要抵御的伤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特朗普政府将此次“军事行动”包装为“跨国执法”,以规避国际法,无异于“掩耳盗铃”。《联合国宪章》没有任何条款允许为执行单方面境外抓捕而动用武力。1989年,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阿贝·索法尔曾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书面证词中对此做出确认。


暴力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各国以强制手段干涉他国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而政治制度首要组成部分就是政权组织制度。一国领导人的任命、罢免一向被视为国家主权核心,当然属于一国所管辖事件。强行控制在任政府首脑是对该原则的直接违背,粗暴干预了委内瑞拉政治独立性与政治体系内部运作。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取决于目标政府的合法性或国际地位。特朗普政府为此次行动辩护的一个理由是,不承认马杜罗为合法总统,但在国际法实践中早已不再将“承认”作为政府合法性条件。主权属于国家本身,而非其领导人获得的国际社会认可。承认可能影响外交关系,但不会影响《联合国宪章》所提供的法律保护。


全面违反“国家元首豁免权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第3条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对外国行使的刑事管辖享有属人豁免。(该条于2013年“第六十五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


第5条规定,国家官员在以此种身份行事时,对外国行使的刑事管辖享有属事豁免。(该条于2014年“第六十六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暂时通过)


“国家元首豁免权”的法律渊源是国际习惯法,相关内容在国际法院“刚果金诉比利时案”判决中亦得到确认。其既包括“属人豁免”,又包括“属事豁免”。就“属人豁免”而言,马杜罗担任委内瑞拉总统期间所有行为,无论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免于全球任何国家司法机关刑事管辖;就“属事豁免”来说,即使马杜罗未来退任,其任期内以总统身份实施的官方行为亦不受管辖。


有关“国家元首豁免权”例外情形,在美国此次军事行动中不满足。国际法上一般认为犯下战争罪等存在暴行的国家元首不享有豁免权,但此与马杜罗被控“毒品恐怖主义阴谋罪”等四项罪名不符。


综上所述,特朗普政府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明目张胆撼动国际法基本原则,武力入侵及绑架他国元首的行为严重侵蚀国家间使用武力的基本约束,为地区和平与安全开创危险先例。


原文标题《美国“侵委掳马”践踏三条国际法“红线”》,文章转载自公众号“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作者张云生,涉外法治与安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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