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用AI做这类视频可能侵权!

随着DeepSeek、豆包、元宝等各类人工智能影像生成工具的普及,将静态图片转化为动态影像已变得十分便捷。然而,部分视频创作者未经照片拍摄者同意,直接使用AI技术将他人摄影作品转为动画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获取流量,此类行为已引发一系列著作权争议。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结宜昌首例涉AI创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彰显了“技术可以创新,但版权必须尊重”的保护原则。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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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创作者张某为展示宜昌城市变迁,制作并发布了“历史上的八一钢厂”“东山大道BRT的前世”“磨基山”“九码头”等系列短视频,获得较高浏览与转发。摄影师王某发现,其中多个视频未经其授权,使用了自己拍摄的多张照片,并利用AI工具将静态照片转为动态画面,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三个关键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共场景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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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涉案照片虽拍摄于公共场所,体现的是客观建筑物、街景等实物,但拍摄者在选取拍摄对象、角度、构图、光线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AI再创作,属于“合理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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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在公共场所展示或网络平台公开,并不代表可随意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作者与作品名称,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张某将他人照片用于短视频制作并公开发布,即便收益微薄,也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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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能举证实际损失,张某提供的短视频收益也仅数十元。鉴于知识产权损害难以量化,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综合酌定,考量因素包括:作品类型与知名度、被告使用目的(非商业性分享)、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并参照同类作品市场许可费用,力求在保护著作权与促进创作自由之间实现平衡。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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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展示≠ 自由使用

作品在官网或公共场所展示,不意味着他人可随意取用。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即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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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也须先取得授权

即便改编后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只要未经原权利人许可,仍可能侵犯其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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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虽新,规则不变

AI是创作工具,而非侵权“挡箭牌”。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再创作,仍应遵循 “先授权,后使用” 原则。

典型意义

在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尊重版权、规范创作的意识不容缺位。无论是公益宣传还是商业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前都应取得授权、注明来源,从源头上防范侵权风险。03

创作虽自由,版权有边界。

无论形式如何演变,原创值得尊重,授权应当先行。让我们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合法创新的健康网络生态。

尊重原创,规范创作,

从每一张图片、每一段视频开始,

共同守护创作的价值!

注:本文图片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采编:李明鉴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