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遛狗不牵绳,爱犬反被咬,责任怎么算?

随着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生活方式,小区、公园里“毛孩子”的身影愈发常见。它们在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邻里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小,却清晰划分了“铲屎官”们在外出时各自应守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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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一次“撒欢”引发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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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宠物主人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途中邻居家的小孩想和边牧玩耍,王某出于善意,解开了牵引绳,让边牧在草地上与孩子们玩耍。此时,张某正牵着自家的柴犬经过。边牧主动跑近柴犬身旁进行嗅探,张某见状立即高声呼喊主人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为时已晚——自己的边牧已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随即送爱犬就医,累计支付医疗费1540元。事后,王某报警并向张某索赔,但张某坚称,事故主因在于王某遛狗未牵绳。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爱犬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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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聚焦“双向过错”下的责任划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核心规则进行透彻阐释。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原则上均需承担责任。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具体到本案,存在“双向过错”,即张某作为柴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未能完全有效控制犬只,致使其咬伤他人所有的犬只,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边牧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边牧脱离有效控制、主动接近其他犬只,该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理与情理分析,双方当事人对自身责任有了清晰认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王某支付500元医疗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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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文明养宠是权利亦是义务

养犬需尽责。牵引绳不仅是物理约束,更是法律红线。外出使用牵引绳,是法律法规对饲养者的明确要求,是预防宠物侵扰他人、避免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松开绳子,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放松了法定的管理责任。另外,饲养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外出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动物侵扰他人生活或造成损害,这既是对宠物自身的守护,也是对社会和他人安全的尊重。

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王娟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