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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请假外出,
在离工作地点30米处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用人单位认为这是“擅自离岗”,
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官司一打再打,
最后反转↓↓
事件回顾:
员工上班请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当地人社以“擅自离岗”不认定工伤
58岁的老孙在东莞一家保安公司工作。2020年8月20日中午,老孙口头向主管请假后离开岗亭,骑电动自行车刚驶出单位大门不久,便被一辆超速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地点距离其值守岗亭仅30米,警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轿车司机,但无法确认老孙当时的具体去向。
事后,其女儿孙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保安公司称:顶班同事尚未到岗,老孙提前离岗属违规行为;
当地人社称:据此认定其“擅自离岗”,且家属未能证明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当地人社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检察机关发现疑点:
员工外出时正值午餐时间
公司未提供记录岗亭监控录像
随后,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东莞市检察院调查发现:
■ 涉事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值班保安经允许可在中午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吃饭。事故发生时为11时53分,正值午餐时间。检察官实地复盘路线后发现,事故方向与老孙宿舍位置基本一致,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情形。
■ 岗亭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公司也曾调取查看,却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视频。
■ 岗亭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公司也曾调取查看,却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视频。
■ 岗亭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公司也曾调取查看,却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视频。
■ 岗亭监控设备事发时运行正常,公司也曾调取查看,却始终未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视频。
检察机关认为,在劳动者死亡、家属取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保安公司未提供其掌握的关键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再审:
责令当地人社部门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8月30日,法院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随后,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协调下,当地人社部门重新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保安公司亦承诺履行赔偿责任。
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工伤赔偿金分两次全额支付至老孙家属账户。
那么,在上海,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起来看小午小参划重点↓↓
普法课堂:
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详情→人社部明确!涉及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这些情形可认定工伤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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