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监管部门
(1)呈贡区乌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质效不高,未全面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超标,改装等关键项目开展核查,对所内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对国家技术标准及上级关于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的标准规范内容不熟悉,不了解,无法有效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2024年在对吉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检查时,虽发现"代售建摩冠磁电动自行车2辆"并口头要求整改,但未能发现、纠治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非法改装问题。
(2)官渡区关上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户底数统计不全,情况不明,对销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营户情况,特别是对昆明新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JTM黄金锂电池"产品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日常检查工作深度不足,执法过程中仅对电动自行车外观参数进行检查,未按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指引》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制、蓄电池额定电压、电机功率等核心技术参数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对3批次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进行查处,但案由均为座位或衣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未对蓄电池非法改装问题进行查处。
(3)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职责不力,工作不到位,对相关企业宣贯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全面,对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宣贯、监管、约谈不全面、不到位。2024年7月15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了多场约谈会、培训会并推动签订电动自行车相关承诺书,但实际参与的企业数量低于辖区企业总数。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监管不力。在产品抽查过程中,未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最高车速等关键性技术参数进行核验,仅对外观尺寸、鞍座长度等容易辨别的参数进行抽检。对下指导不力,虽制定电动自行车现场检查规范、指南,但未指导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实操实训,基层执法人员对非法改装、产品质量等问题的辨识能力不足,在执法检查中,以"销售环节改装取证难"为由,仅关注电动自行车鞍座、衣架等外观参数问题,未对车速限制,蓄电池电压、电机功率等核心技术参数开展检查。2024年以来,已立案查处的9家电动自行车企业案件中,案由均为鞍座、衣架等外观参数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职责有差距,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工作开展情况掌握不到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的全区关于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执法工作数据小于辖区市场监管所实际立案查处的数据,且案由也不相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反映,2024年以来,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立案查处6件,案由均为电动自行车外观尺寸(鞍座长度)超过限值,但经调查组核实,仅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市场监管所就针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立案查处9件,案由包含车速提示音、短路保护、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鞍座长度、整车尺寸、车辆轴距与合格证不一致,销售不合格充电器头盔、电池、减震等。
(5)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够有力,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好的下级单位未进行通报、督办。针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覆盖面不全,检验项目设置不合理,2024年仅投入10万元,抽查49批次,检验项目主要为鞍座、衣架等外观参数,对核心技术参数的检验覆盖不足。在推动全市1400余户电动自行车相关经营主体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全面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截至2025年4月,已立案的200余家企业中,75家涉及未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四)监管闭环机制缺失,执法效能与存量治理受限
当前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缺陷,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执法力度不足,未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机制。尽管《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中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整治非法改装问题,但制度法规供给滞后,联合打击机制缺失,专项整治未形成震慑效应。公安交管部门面临"非法改装"法律界定模糊、昆明市"过渡牌照"车辆存量大(过渡期已于2023年4月15日结束)、群众淘汰意愿低等现实困境,陷入"存量难消"执法困局。市场监管部门对二手车辆改装行为缺乏直接监管手段,执法覆盖面和精准度不足,监管效能亟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