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通告
浔公(交)告字[2025]第004号
兹有曾水明等20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涉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曾水明等205人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见附件)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通告之日起12日内向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联系人: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警官、李警官,地址: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电话:0775—3370232)。如涉及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要求听证的,请自通告之日起12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政工法制大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1064号院,联系电话:0775—4290098)。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
本告知书通告期为7日,特此通告!
附件: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曾水明等205人涉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前告知违法明细表
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2月29日
图文:桂平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