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普法 | 规章制度规定未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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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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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为连续工作满1年,故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条件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那么这一理解是否正确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4年6月6日,天津市高院与天津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1],案例1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刘某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A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其在入职某机电公司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遂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A公司以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为由拒绝支付。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裁判要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者入职新单位之前,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符合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新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按规定折算。本案中,刘某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查询清单显示,其入职A公司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且累计工作时间为11年零8个月,刘某在入职A公司之时即已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经查,2023年度刘某在入职A公司前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且A公司当年度亦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其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故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刘某依法折算后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可知,劳动者在任意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后即可享有法定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注意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否则将面临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不利后果。


注释:

[1]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6/t20240606_6643892.html


作者介绍

本文由劳动与雇佣部贾宝军律师团队整理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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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与雇佣部主管合伙人,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执业十六年来,累计为150余家企业实施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培训百余次,服务对象涉及各类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亦曾代理三百余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尤其在主动式法律顾问服务、专门领域法律风险防控、案件诉前诉后全流程服务以及法律实务培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原则是“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让法律与企业经营以最优方式结合”, 服务宗旨是“认真负责,关心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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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律仲裁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民商事诉讼。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律事务领域,执业以来曾为多家大型机构客户提供劳动常年法律服务、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