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燃放!蚌埠警方通告!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火焰温度高、落点不可控,极易引发火灾,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及高压供电设备等构成严重安全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蚌埠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将依法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铁路、航空、电力设备短路损毁、火灾等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广大市民应当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安全危害,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方提示:202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0552-2089110(公安)

0552-2044952(应急管理)

0552-12315(市场监督管理)

0552-2866000(消防救援)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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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蚌埠警方
编   辑:刘畅 孙田
审   核:卢静  李琥
监   制:张晓煜
总监制:李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