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小丽
编辑|刘鹏
12月22日晚,华夏幸福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否决了股东中国平安人寿提交的五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告,五项被否决的临时提案包括:关于将公司预重整、重整及清算有关事项认定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关于罢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冯念一的议案;关于选举仇文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配合<债务重组计划>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专项财务尽调的议案;关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债务重组计划执行情况严重不及预期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披露的议案。
12月21日,华夏幸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述提案以1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
针对平安人寿提出的五项临时提案,华夏幸福董事会逐一给出了反驳理由:
关于将预重整、重整及清算事项列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提案,董事会称公司清算事项已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毫无必要”;对于罢免董事冯念一的提案,董事会认为冯念一关于公司预重整启动程序的言论系事实描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选举仇文丽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董事会认为与公司拟审议事项存在矛盾冲突,不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配合债委会尽调,董事会称公司“无法定义务配合”;关于要求说明债务重组不及预期,董事会称已定期、持续披露关于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此次提案被否,与华夏幸福11月以来因预重整程序引发的治理争议有关。
今年11月,因一笔417万元欠款,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华夏幸福启动重整及预重整程序。11月16日,华夏在公告中称“对预重整无异议”,但随后,部分董事会成员董事表示对该决策毫不知情。平安系董事王葳指出,华夏幸福拟进行“预重整”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审议表决,也没有提交股东会表决,不符合公司治理程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也认为公司发表“无异议意见”不妥。
11月21日,华夏幸福债委会以超过半数的高票投票通过,授权平安资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专项财务尽调,但遭到了华夏幸福的拒绝。
据悉,华夏幸福自2021年启动的债务重组方案执行效果远低于预期,这也是平安人寿提出临时提案的重要背景。
2021年9月30日,华夏幸福制定了债务重组计划,以“卖、带、展、兑、抵、接”等六种方式逐步清偿2192亿元债务。同年年底,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获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过。
华夏幸福原承诺2023年年底应向债权人兑付约30%的现金,实际清偿不到5%。据2025年半年报,华夏幸福的归母净资产已由2021年重组时的63亿元降至-18亿元,陷入资不抵债。2024年年报显示,公司仍有约1600亿元金融债务未妥善安排。
行业分析指出,平安人寿提出的议案属于股东正当行权范畴。从强行推进预重整、拒绝债委会尽调到此次否决股东提案,凸显华夏幸福在债务化解过程中存在治理不透明、与主要股东及债权人沟通不畅等问题。
2025年12月2日,华夏幸福披露一则减持公告,本次减持前,平安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平安资管合计持有华夏幸福25.19%股份。本次减持后,平安人寿持股24.99%,平安资管不再持有华夏幸福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