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8日,台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公路巡查,发现乡道Y016线K0+000米至K0+220米处发现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路权属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公路。经现场勘察和调查,挖掘损害水泥路面共10平方米。当事人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公路并影响公路畅通。
【办理结果】当事人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事人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擅自挖掘公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挖掘行为并回复原状,决定给予当事人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胡某违法超限运输案
【关键词】超限道路货物运输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9月24日18时许,台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台江县龙井村路段开展流动治超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某驾驶车牌为贵H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辆到流动磅秤上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4.8吨,该车车型限定的标准为31吨,超限23.8吨,超限率为76.83%。当事人胡某某构成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胡某某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试行)》的规定,责令胡某卸货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胡某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今日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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