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情形属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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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现就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包括离职、退休人员)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记录与报告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领会机制要义,强化制度执行自觉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记录与报告机制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不当介入,是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干部和从业人员的重要举措。各相关方应深刻认识其必要性,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二、清晰把握干预边界,精准识别报告情形

本通知所称“插手干预”,主要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程序或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等方式,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关键内容的确定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为特定供应商设定倾向性、排歧视性或其他不合理要求,从而为其谋取竞争优势或排除、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从而为特定供应商谋取竞争优势或排除、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

(三)在资格审查、开标、评审、谈判、磋商、论证等关键环节,为特定供应商传递信息、请托说情;

(四)违规推荐、介绍或指定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

(五)干预或影响评审小组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施加压力影响评审结果;

(六)违反规定干预采购结果的确认,特别是不依法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擅自否决评审结果;

(七)违反规定干预合同签订与履行、项目验收及资金支付等后续环节;

(八)超越职权探听、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信息;

(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采购进程;

(十)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性的不当请托、示意行为。

三、规范记录报告流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一)报告责任主体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采购单位委派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评审专家,在遇到前述插手干预情形时,均有责任予以报告。

(二)报告路径与方式

1.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含采购单位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首先向本单位报告。如遇情况特殊,或认为向本单位报告可能影响问题处理的,可直接向同级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遇到插手干预的,应立即向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报告,再由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报告;非评审期间遇到的干预,或认为通过上述渠道报告不妥的,可直接向同级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3.特殊渠道:所有报告责任主体若认为通过常规渠道报告存在困难、可能遭受不公正对待,或遇重大、紧急的干预情形,均可直接向同级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提倡采用实名方式报告,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报告接收方应严格履行保M义务。

(三)记录与备案要求

1.记录主体: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获知或发现插手干预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予以记录。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采购单位委派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直接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也应按规定进行记录。

2.记录内容:记录应客观、全面、及时,须清晰载明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干预时间、场合、具体方式、涉及事项及诉求、线索来源、记录主体、联系方式等核心要素。记录主体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记录主体为个人的,提倡实名并列明联系方式。

3.备案流程:1)正常备案:记录内容原则上需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备案。2)直报机制:当记录的干预情形涉及本单位负责人或认为由本单位履行后续报送备案程序不妥时,认为通过常规渠道记录、报送备案存在困难,相关人员可凭记录内容和佐证材料,直接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四)保M要求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报告人信息严格保M,严禁泄露报告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报告人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对发生泄密或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格监督问责,确保机制刚性运行

(一)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切实承担起首要责任,将记录报告制度纳入内控管理和廉政建设范畴,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准确识别、自觉抵制并如实报告插手干预的相关情况。对默许甚至配合干预行为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恪守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判断,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外部干预。对默许甚至配合干预行为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对收到的报告记录线索及时组织核查。经查证属实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为,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各地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则以上级要求为准。

                                                                               恩施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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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编辑|张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