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被查!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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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动车经营部经营加装

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

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24辆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合格证载明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至7月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180元/辆至2380元/辆不同价格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上述车辆的鞍座进行加装,以1599元/辆至2899元/辆不同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涉案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9488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改装的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标准私自改装车辆的问题。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会改变车辆重心,增加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维护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也有效防范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案例二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涟水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

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4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注明车辆样式与实际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75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加装了后靠背,以2170元/辆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车辆,案件货值金额为868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擅自对整车加装改装,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影响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从快从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淮阴区某车业经营加装

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

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0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淮阴区某车业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38辆在售的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靠背等外形结构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样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上述车辆后,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涉案车辆鞍座、靠背、后尾箱进行加装。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加装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任何对出厂合格车辆外形与结构的私自改动,均涉嫌违反相关技术规范与安全管理要求。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进行加装、改装。





案例四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车行经营加装改变外形结构

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售不同型号的20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及后靠背与产品合格证图片载明的样式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260元/辆至1360元/辆的不同价格购进上述车辆,自行采购配件,擅自对车辆的鞍座和靠背进行加装,以1360元/辆至1460元/辆的不同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上述车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8199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商家为谋取更高利润,存在加装配件,改变原车参数,私自改装等乱象,给车辆安全带来隐患。此类案件的查处能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力,加深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合格标准了解,在购买时主动避开问题车辆,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车辆带来的风险。





案例五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15辆在售的不同型号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内装有可拆卸塑料块,该装置拆卸后可改变电池仓尺寸,以实现更换不同型号电池的目的。经委托检验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其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050元/辆至1300元/辆不等价格购进上述车辆,在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0元/辆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0310元。因涉案车辆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加装可拆卸结构,人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暴露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存在的改装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发现并依法查处此类以隐蔽手段违反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了因电池篡改可能引发的火灾、触电等安全风险。





案例六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经营改装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2个型号5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规格与产品合格证上的标准规格不一致,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00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车辆后,将电池仓通过拆改焊入的隔板放入5块电池容量(Ah)20的蓄电池,再通过解除车上的限速程序(限速25km/h),达成能使电动自行车提速、增加续航的效果,涉案车辆的销售价格1300元/辆。截至案发,上述车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5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和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追求利润,擅自改装电池仓、解除限速程序,导致车辆实际性能与产品合格证严重不符,直接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车辆改装后易引发电池过热、起火等安全事故,破坏车辆操控的稳定性,严重威胁骑行安全。案件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与改装乱象的“零容忍”态度,切实守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七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洪泽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洪泽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3辆在售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内,电池与电池仓壁均超过30mm。经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其合格证明示装配48V12Ah铅酸蓄电池,实际可装配72V20Ah铅酸蓄电池,结果为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100元/辆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以1650元/辆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上述电动自行车未曾售出,货值金额为49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车辆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私自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电瓶,极易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引导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既可以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八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江苏某公司生产、销售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

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江苏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采用塑壳、铅、硫酸和AGM隔板纸等原材料生产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50只(型号6-DZF-20),经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其大电流放电项目不符合T/ZJXDC001-2021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成本96.12元/只,销售价格100元/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194元。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存了生产、销售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对产品进行了召回,并提供排查整改相关说明。

【典型意义】蓄电池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核心部件,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企业虽履行部分生产质量管理义务,但产品安全指标不达标,暴露出其在原材料管控、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漏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行为,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守牢安全底线,严禁为降低成本而牺牲产品质量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