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睢宁县教育局发布
关于加强睢宁县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维护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睢宁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试行方案》等规定,现就严禁民办学校提前收费、严格规范收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时间管理 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须严格执行“开学初收费”的规定。所有学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管费用不得提前收取,具体收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当学期正式开学日。(春季、秋季学期收费时间为正式开学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 二、规范收费行为要求 (一)禁止跨学期预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前收取下一学期(学年)费用。 (二)规范收费公示 学校应在校园内固定公示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固定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内容必须与实际收费一致。 (三)规范收费流程 开学后,学校应按照收费的标准和项目,向学生或其家长提供明确的收费依据、明细、方式。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教辅费、校服费等费用,应严格按照《睢宁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试行方案》的要求,纳入统一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学校原公户余额转入监管账户,原公户注销并提供银行流水、凭证报职社科备案。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前收费、跨学期(学年)预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费用、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民办学校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规范、透明、健康的民办教育收费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516-80376811
睢宁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 | 睢宁教育星空
一审丨西红柿
二审丨李璇
三审丨仝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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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睢宁县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维护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睢宁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试行方案》等规定,现就严禁民办学校提前收费、严格规范收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时间管理 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须严格执行“开学初收费”的规定。所有学费、住宿费及代收代管费用不得提前收取,具体收费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当学期正式开学日。(春季、秋季学期收费时间为正式开学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 二、规范收费行为要求 (一)禁止跨学期预收费 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前收取下一学期(学年)费用。 (二)规范收费公示 学校应在校园内固定公示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固定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内容必须与实际收费一致。 (三)规范收费流程 开学后,学校应按照收费的标准和项目,向学生或其家长提供明确的收费依据、明细、方式。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教辅费、校服费等费用,应严格按照《睢宁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试行方案》的要求,纳入统一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学校原公户余额转入监管账户,原公户注销并提供银行流水、凭证报职社科备案。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前收费、跨学期(学年)预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费用、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民办学校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规范、透明、健康的民办教育收费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516-80376811
睢宁县教育局 2025年11月27日
各民办学校:
来源 | 睢宁教育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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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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