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发布5起典型案例!

何为名誉权侵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客观评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名誉权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域。一句不负责任的谣言、一段情绪化的诋毁,都可能成为刺伤他人名誉的“利刃”,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12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真实的司法裁判解读何为“名誉权侵权”,为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构建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一、保洁服务差 网上“吐槽”不侵权

【基本案情】

乌市市民孙某接受某保洁公司服务后,因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态度不满,以“避雷贴”为题在网络平台发布个人体验(用词包括“服务太差了”“大家一定避雷”等),详细描述商家服务的细节,并附上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及与该保洁公司服务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引起网友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跟评。保洁公司认为,孙某的发帖行为构成污蔑、造谣、误导公众认知,对某保洁公司构成名誉权侵权,影响了保洁公司的业务量,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基于其自身感受在网络平台发帖描述个人不良感受,虽然内容涉及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评论,但其言论并无不实之处,也不存在侮辱性等不恰当言辞,故孙某的发帖行为尚不能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例二、不实消费评论构成名誉侵权

【基本案情】

某杨氏智能门锁店师傅杨某在为吕某房屋安装智能门锁时与吕某发生分歧,之后,吕某在网络平台发布“避雷某杨氏智能门锁”帖子,导致网民负面跟评、转发。某杨氏智能门锁以吕某发布不实、侮辱性言论,以其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杨某在提供门锁安装服务时出现了一些小问题,但已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和解决,服务态度友好。在此情况下,吕某在网络平台进行具有侮辱性的片面不实评论,构成对某杨氏智能门锁店的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吕某删除帖子、消除影响,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30天以上。

案例三、过激口角构成名誉侵权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因在小区停车场挪车事宜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生争执。其间,张某情绪激动,使用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言语。后李某以张某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在业主群中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不恰当的停车行为造成了行车障碍,但张某在30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表具有贬损、侮辱性、夸大性的言论,明显超出沟通交流的合理必要范围,容易诱使群里其他业主陷入片面认识。张某的行为对李某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令张某在业主微信群中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

案例四、因爱引发名誉侵权

【基本案情】

高某(男)与王某(女)曾为情侣,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后高某因复合不得而耿耿于怀,多次向王某所在单位打电话,在社交账号中发布视频指责王某“欺骗感情”“劈腿有钱人”等明显带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并附上王某的照片,引发他人对王某的猜测和误解,给王某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精神伤害。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所述并不属实,其行为对王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高某向王某进行书面道歉,道歉声明张贴于王某所在单位公告栏,同时,在社交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30天),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五、网红恶意竞争发生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2日,李某因嫉妒王某业绩,在本地网红王某所代言的商业广告视频中发表恶意评论意图贬低王某。该广告视频的浏览量达2000多万次,负面评论和转发量较高,导致王某名誉受损,遭到直播停播,王某受此影响患上抑郁症。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嫉妒恶意在网络直播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导致王某被迫停播,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保留30天),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