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漯河一责任人被罚500元

火花四溅的切割机旁,

消防器材竟然缺失!

近日,

漯河市召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中,

查处了一起违规动火作业案件。

涉事责任人因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被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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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聚焦物流园等

人员密集且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执法人员在一物流园单位检查时发现,

厂区内砂轮切割机施工作业区域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现场责任人员主动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大队依法作出给予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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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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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单位违规动火作业中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各企业单位该如何应对?

以下几点,务必牢记

0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

应按照制度规定

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

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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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进行电焊、气焊

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

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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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

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

动火操作人员

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

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

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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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

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

如无法移动

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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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

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

应配备灭火器材

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图片

06
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

彻底清理工作现场

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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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消防、漯河消防

▌制作: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