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花四溅的切割机旁,
消防器材竟然缺失!
近日,
漯河市召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中,
查处了一起违规动火作业案件。
涉事责任人因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被处以500元罚款。
此次检查聚焦物流园等
人员密集且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执法人员在一物流园单位检查时发现,
厂区内砂轮切割机施工作业区域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现场责任人员主动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大队依法作出给予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针对企业单位违规动火作业中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各企业单位该如何应对?
以下几点,务必牢记
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
应按照制度规定
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
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进行电焊、气焊
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
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
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
动火操作人员
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
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
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作业前
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
如无法移动
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
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
应配备灭火器材
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
彻底清理工作现场
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
▌来源:河南消防、漯河消防
▌制作: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