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深夜,在广东省河源市打工的云南女子白莹,下班后乘坐同乡好友李某的电动车返回住所。当电动车行驶至龙岭五路时,男子闫某驾驶汽车撞上了前方骑电动车带着白莹的李某。双方发生车祸后,李某和白莹均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事后鉴定,闫某和李某均为醉酒驾驶。
这场车祸让白莹受伤严重,自此成了植物人,至今仍在残疾人康复医院接受治疗。今年9月24日,闫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民事赔偿部分,闫某要承担130多万元,李某也要赔偿白莹40余万元。
1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照顾未婚妻白莹一年之久的杨寿伟,他告诉记者,虽然白莹现在是植物人状态,但是他不会放弃治疗,家中还有一儿一女等待着未婚妻苏醒。
▲杨寿伟在医院照顾白莹
白莹早年丧母
与男友相识后生下一儿一女
杨寿伟告诉红星新闻,他和白莹都是云南元阳县人,两家相隔不算太远,他们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确定关系后,白莹先后生下了两个孩子。随后,白莹前往广东河源的电子厂打工,而杨寿伟则在江西赣州的建筑工地上做钢筋工。
直到三天后,杨寿伟才得知未婚妻出了车祸。事发的第二天是大女儿的生日,杨寿伟曾给白莹发消息询问该给女儿送什么生日礼物,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然后第二天早上我就打电话给她,打不通,显示已关机。我就在想会不会是上班期间,晚上手机没有充进去电关机了。但第三天时,白莹手机还是无人接听。”
▲车祸之前白莹照片
杨寿伟最后将电话打给白莹表姐,被告知白莹因车祸受伤严重,正在当地医院的ICU内抢救。“当时我根本不敢相信,上来就跟我说真的出车祸了,现在还在ICU里面。”当天晚上,杨寿伟乘车赶往河源市。
到了医院之后,院方要求杨寿伟尽快缴纳治疗费用,但是这对情侣平时手头并不宽裕,随后申请使用了交通救助基金暂时缴纳了医疗费。杨寿伟告诉记者,白莹早年母亲去世,父亲也很少管过她,这次白莹出车祸以后,身在广东治疗时也未见其父亲。
当天,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白莹父亲,对方告诉记者白莹出事以后回昆明治疗期间,他去医院见过一次女儿。也是在那个时候知道女儿已经生了一儿一女,此前双方联系比较少,女儿有什么事情也很少告诉他,目前他自己一个人在家以务农为生。谈到女儿现在的情况,白莹父亲说自己如今一个人生活,家里确实找不到其他人能去照顾女儿。
此后,白莹又转至广东、云南多家医院继续治疗。杨寿伟说,白莹在ICU治疗39天后,因为还要继续治疗,后续转院回云南便申请了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这才保证了治疗的不间断。在此期间,杨寿伟带着白莹辗转十多家医院。“很多医院就直接说现在已经是植物人了,当时我就不相信,她是我未婚妻,我们还年轻,我一直在坚持。”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深河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事发当天入院诊断中,白莹有肝挫伤、脾损伤、创伤性肠系膜血管损伤、(右)肾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部)、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等症状。而等到出院时,白莹还出现交通性脑积水、颅内损伤伴有延长昏迷等症状。
从今年一月起,杨寿伟带着白莹前往河源市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等多家医院接受治疗,遗憾的是白莹至今未能有清醒的意识,吃喝拉撒均需要杨寿伟的照顾。
肇事司机被提起民事诉讼未做答辩
刑事部分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在照顾白莹的同时,杨寿伟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包括汽车驾驶人闫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肇事汽车所属公司等在内的多个被告,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于今年11月14日一审宣判,红星新闻记者获得了该案判决书。判决书部分内容,还原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前后经过。2024年11月20日19时许,闫某和朋友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车来到河源,二人在小胖川菜馆吃饭,一起喝了一瓶500毫升的白酒。直到次日凌晨0时50分左右,闫某驾驶王某某的粤S号牌小车离开饭店,把王某某送到饭店对面的一家酒店休息,安顿好王某某后自己驾驶小车离开酒店回塞达玻璃厂,当沿着205国道城南高速出口路段行驶至龙岭五路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但是对于闫某开车一事,王某某曾向当地警方供述,他后面喝醉了,不知道谁开车送其去酒店睡觉,不是他把车辆借给被告闫某开,后面接到闫某电话说发生交通事故。“我不知道闫某怎么拿到钥匙,也不知道闫某喝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肇事的车辆,属于当地的擎天公司。
这场事故让白莹成为植物人,家属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做了鉴定,白莹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白莹后续需定期复查,呼吸道管理(包括呼吸道清理/辅助排痰等),预防感染和并发症、防止肢体挛缩治疗,肠道内外营养支持,需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白莹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评定为终身护理。
民事赔偿诉讼中,闫某并未做任何答辩。最终,闫某、擎天公司、李某均被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李某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 461728.49元,闫某、擎天公司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1846913.94元。
闫某驾驶的车辆为擎天公司所有,未尽到谨慎妥善的管理义务,导致闫某醉酒后能够持有车辆钥匙并驾驶车辆,擎天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被告闫某、擎天公司对其应赔偿给原告的金额 1846913.94元,分别承担75%、25%的责任。在该案中,相关的保险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该案刑事部分在今年9月24日宣判,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杨寿伟和两个孩子一起带白莹外出
杨寿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的最后说:“现在白莹身体还没有出现肌肉萎缩的症状,只要身体垮不下去,我都要坚持下去继续治疗。”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郭宇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