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柳*来
违法事实:10月23日查获向未成年人售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决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15.00),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决定机关:岳西县烟草专卖局
决定时间:11月28日
岳西县融媒体中心
主办单位 | 岳西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 | 2603776656@qq.com
当事人:柳*来
违法事实:10月23日查获向未成年人售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决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15.00),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决定机关:岳西县烟草专卖局
决定时间:11月28日
岳西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