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曼
山东入室抢婴案又有新进展。
12月2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被害人代理律师李圣处获悉,该案二审将于12月5日上午9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圣介绍,一审后该案4名被告人中有2人提出上诉。据报道,刑事上诉状显示,主犯曾某孩认为,自身行为构成犯罪,但一审量刑过重,要求发回重审。他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一审判决自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另一上诉人袁某贵认为,自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要求改判。他同样认为,一审对自己的量刑过重。在上诉意见中,他称自己无拐卖儿童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远低于直接实施拐卖行为的同案人员,且自己未参与暴力犯罪环节,未获利,客观危害性较低。
今年9月1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乔某某(被害人姜某甲的父母)诉讼请求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方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被检察院驳回。
今年2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刘某强、苏某娥(收买姜某甲的夫妇)。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苏某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苏某娥不起诉。
大河报此前报道,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妇,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某甲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次日,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某甲卖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刘某强、苏某娥夫妇给被害人姜某甲取名刘某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某、乔守芬是刘某正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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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