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9月起至2025年3月,扣除查明的足浴店充值支出,陈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黄女士支付款项合计达33万余元。另外陈先生还于2022年1月为黄女士购买小型汽车支付35500元购车款并登记在黄女士名下。其间,陈先生还租赁房屋用于其与黄女士共同居住。
五年间,黄女士也曾累计向陈先生转账27万余元。但她辩称,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多为日常开销,比如“共同宵夜、去海鲜店”等。
法院经审理,仔细核对了每一笔转账记录,对正常的经济往来依法予以剔除。经核算,双方给付财物价值差额92541.32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该差额即为陈先生对黄女士的赠与。
对黄女士的不合理辩解,法院逐一驳回。法官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当事人主观认识影响——无论黄女士是否知晓陈先生已婚,都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无效认定。同时,鉴于二人长期频繁发生经济往来,法院认为应以累计金额对交易性质进行评判,不能因单笔金额较小就否认其整体性质。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先生向黄女士赠与92541.32元的行为无效;黄女士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女士92541.32元,并支付保全申请费1099.1元;驳回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了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黄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院可以界定财产,但不能理清感情。”这是案件经办人的感慨。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婚外情对家庭关系的冲击——它不仅造成财产流失,更动摇着社会稳定的根基。本案的判决,既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坚决维护,也是对婚姻忠诚价值的司法肯定。
审核:何美娇 周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