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培训中玩“叠罗汉”意外受伤,公司却不认我是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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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岗前培训过程中,

参加公司组织的“叠罗汉”游戏,

结果不慎受伤,

引发争议: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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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收到某餐饮公司入职通知书后,参加了某餐饮公司举办的入职岗前培训。

因需培养员工团队协作意识,某餐饮公司于2023916日组织员工进行金字塔游戏(叠罗汉),张某从金字塔第二层坠落受伤。

受伤后,其兄长邓某与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进行通话,通话中童某认可张某的脚在公司受伤,在治疗过程中由公司方付医药费及生活费,并愿意支付张某两个月工资,但双方未就受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争议较大

张某遂以某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9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后进入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是根据某餐饮公司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并接受某餐饮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学习检查,某餐饮公司也为张某受伤支付了医药费和生活费,并愿意支付两个月工资,也即张某从事的是需遵守某餐饮公司规章制度和有报酬的劳动;且张某接受岗前培训的原因也是为了达到从事某餐饮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岗前培训亦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张某在人格及经济上对某餐饮公司具有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张某与某餐饮公司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后该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判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岗前培训是否应认定为事实用工,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第一,双方是否符合主体资格。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用人资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第二,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并获取报酬。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双方是否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第三,岗前培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审查岗前培训是否为了更好的完成后续工作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岗前培训中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在岗前培训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并由用人单位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岗前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则应认定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源:重庆四中院

本期编辑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