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梅州一地拟征收1.77公顷集体土地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全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57号)批复,同意我县征收丰良镇丰溪村东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九、第二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66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丰顺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丰良镇丰溪村。面积共1.7661公顷,地类为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丰良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丰良镇丰溪村东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九、第二十股份经济合作社。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青苗补偿、花卉苗木补偿、地面建筑物拆迁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和《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9号)及其他补充文件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丰良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5〕5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丰顺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5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9号)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丰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