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11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设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石嘴山市现有机动车18.5万辆、城市区停车车位12.6万个,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中心城区及老旧小区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大型商超、学校、医院附近区域性、时段性“一位难求”,停车难、乱停车、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条例》通过厘清停车管理职责,形成停车管理和服务齐抓共管合力,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挖掘、利用、盘活现有停车资源,优化停车供给、规范停车秩序,纾解停车管理痛点堵点。《条例》为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法治化水平,回应人民群众期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体现城市治理现代化新要求,提供了法律支撑,《条例》的施行旨在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图片

管什么

摸清停车管理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民意、汇聚民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为了制定好这部地方性法规,年初,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法工委、环资工委、市住建局等起草专班和部分人大代表,深入街道社区、停车场、县区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听真话、察实情。建议规范随意设杆收费、僵尸车长期占车位影响市容”,“停车场和小区充电桩太少了,充电位常被占用”,增加优惠停车、免费停车内容,机关单位下班了能否开放让居民停车”,“扫把、锥桶等侵占停车泊位行为也应当禁止”……一条条意见建议被征集上来。


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石嘴山日报、新闻网等市级媒体发布公告征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先后组织召开7次立法调研座谈会、4次专题讨论会以及立法协商座谈会,围绕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焦点问题召开听证会,居民代表、专家学者、停车设施经营者、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人士等各方代表进一步建言献策。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收到各方意见500余条,分类梳理、研究吸纳190余条。这些满载民意的规范停车管理与服务意见建议不断补充、完善《条例》,也让制度设计更客观、视角更宽广,《条例》细化了新能源车停车设施建设、废弃车随意停放管理、停车惠民措施以及擅自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图片

谁来管

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

停车管理新格局

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执法联动和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按职责协助停车管理,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多部门依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本服务区域内停车设施和车辆停放的管理,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停车管理服务的行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图片

怎么管

推动“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针对性地制度设计、解决措施是地方性法规“真管用”的基础和前提。


突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彻国家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规定“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结合新能源车辆发展需求、停车设施规模以及用地条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新能源车辆专用充电停车泊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公共停车设施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可以依法改造新能源停车泊位与充电设施。针对老旧住宅小区车位短缺问题,明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时,应当统筹将停车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统筹规划建设,充分挖掘空间资源,鼓励区域集约化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建设等扩大停车设施增量,提高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水平,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答好“民生需求”最优解。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为核心,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生活幸福感。突出科技赋能,智慧共享。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停车引导、无感支付等便民服务推行无杆管理、先离后付、一码服务。规定对于改造新能源专用充电停车泊位、充电设施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服务设定不超过三十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鼓励延长停车免费时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等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措施,寓管理于服务,回应民生关注、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


规范倡导与严格法律责任并重。明确停车设施经营者义务,规范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停车服务收费,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明确具体约束,对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和废弃机动车违法停放处置等做出了严格要求。针对擅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解决实际需求,体现制度刚性约束。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了柔性执法与严厉惩处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让停车管理有力度有温度。


监制丨 王彦平

审核丨 马院强

编辑丨小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