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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