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一话题登上网络热搜,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11月25日,在最高检召开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典型案例
情感操纵致伴侣自杀 同居关系虐待罪案判决公布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网友热议
结婚证还有用吗?分手是否需要分割财产?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消息也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表示担心,称“会不会因为同居关系,发生故意伤害案件会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对施暴者‘从轻处罚’?”
有网友也表示赞同,“法律并没把同居当婚姻,而是盯上了‘长期共同生活’中的脆弱面,承认一起过日子就该有底线保护。”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称“如果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那情侣如果分手,是否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同居两三次属于重婚吗?”“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结婚证还有啥用?女孩遇到渣男想抽身,反而可能被这模糊身份绑住,维权更难”。
还有人表示看不懂,“难点是你怎么判断别人同居就是为了结婚。婚姻是双方合意就是男女双方都要同意才算。而婚前同居这个概念是不是一方觉得‘未来要结婚’就算?还是自由裁量?”“婚前同居应该如何确定?有哪些考量因素?”
>>律师说法
保护弱势方人身安全权 而非扩大“家庭”定义
“最高检的表述是司法对婚前同居家暴场景的精准适配,能切实填补此前的维权空白。”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实际生活中,像马某某虐待案里,若没有这一认定,其长期精神虐待行为难以用虐待罪追责。现在不仅稳定同居者可被视作家庭成员,辱骂、情感操纵等精神伤害也纳入家暴范畴,受害者不用再因“非夫妻”“无身体伤痕”陷入维权困境,比如同居中遭遇持续的人格贬损,就能凭借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据追究对方责任。
赵良善表示,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前提是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事实,比如长期共同居住,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且通常有组建家庭的意愿,像马某某与苗某共同租房、参加对方家庭聚会就符合这一前提。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边界仅适用于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的家暴、虐待等案件,并非泛化的身份认定,短暂合租或无稳定共同生活的恋爱关系不会被纳入。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最高检的表述体现了法律对亲密关系保护的实质化扩展,标志着这类法律关系的保护已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可以从这三个层面理解:一、家庭关系认定突破。传统法律以“婚姻登记”为家庭关系前提,但现实中大量同居关系存在类似婚姻的依附性、控制性。以持续性共同居住(如≥6个月)、经济互助、公开社交关系(如见家长)等客观事实替代形式要件。二、暴力形态扩容。将精神虐待(情感操纵、长期贬损、社交隔离等)纳入家暴范畴,弥补了身体暴力之外的维权空白。例:马某某案中,通过微信辱骂、限制社交、制造亏欠感等行为,被认定为“精神虐待”。三、保护逻辑升级立法目的:聚焦亲密关系中的权力不对等(如经济控制、情感勒索),保护弱势方人身安全权,而非扩大“家庭”定义。
韩朝泽认为,必须明确的是,此认定仅在反家庭暴力和虐待罪等特定法律领域适用,并不意味着婚前同居关系在所有法律层面都等同于夫妻关系。例如在财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同居关系仍适用其特有法律规定。同居双方若需全面保障权益,仍应通过登记结婚或签署同居财产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法律保护缺位。
赵良善也表示,同居分手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仅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物等按约定或按份分割,而非像夫妻那样大概率均等分割。
>>现实意义
筑牢亲密关系中弱者保护网
赵良善认为,该司法认定筑牢了亲密关系中弱者的保护网。其一是填补了法律空白,解决了稳定同居关系中精神虐待等行为的追责难题;其二,强化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既覆盖了未达轻伤标准的长期虐待行为,也不影响重罪的追责,形成多层次保护;其三,引导了亲密关系中的行为边界,警示同居者之间也需恪守法律底线,不能肆意实施精神或肉体伤害,同时也让公众明白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推动构筑健康的亲密关系氛围,意义深远。
“最高检这一司法认定填补法律保护空白,将大量存在于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解决了以往‘无法可依’的困境。同时回应了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结婚年龄推迟、婚恋观念变化,同居关系日益普遍,法律的适时跟进体现了其社会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韩朝泽说,通过扩大家庭成员范围、明确精神暴力标准,为受害者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更有力的维权武器。推动证据规则创新对电子证据、间接证据的重视和运用,为处理类似隐蔽型犯罪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仍需要准确把握认定的前提和边界,既不扩大化适用造成法律混乱,也不因形式要件而忽视实质正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