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的发明不堪一击?小米们“干掉”的是中国创新的含金量

图片

作者:陆雨

2025年11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美国美国高级标准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级标准通信”或ASC)第三件专利作出全部无效的决定后,小米在一周的时间连续三次挑战ASC的4G的标准必要专利都获得了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三个不同的合议组均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这三件专利无效。而这三件专利,连同另外两件小米挑战中的,均为中兴通讯转让给ASC的,也就是这些发明的原创者是中兴通讯

图片

这么看来,中兴通讯的4G标准必要专利,似乎不堪一击。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后面两件还在审理的专利中,至少还会有一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理想的情况下会两件专利都被宣告全部无效。

因为这种情况在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ASC公司的性质因为只是从中兴通讯“受让”专利,然后再行权,因此这种行为在中国会被认为是“专利流氓”或是“专利私掠”。

而出于保护中国实体企业的目的,专利局“按药抓方”已经是惯例。

更早几年,美国另一家专利运营公司——全球创新聚合公司,也是从华为和中兴通讯收购了千件专利,然后在中国试水维权,起诉了包括很多中国企业以及国外科技巨头在内的众多企业,但是基本上这些专利都“折”在专利局了,绝大部分都被认定为无效,一些法院,如济南中院还将一些维权行为认定为恶意诉讼。

总之,中国的保护现状是,基本不保护只持有专利,但没有实体业务的NPE来主张权利。

这也是为何绝大多数NPE,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如果只靠中国行权,基本上是很难生存的。

而最先嗅到这种风向,感觉不对的就是华为。

于是几年前,华为开始从将专利转让给美国NPE运营,转为扶持本土的NPE运营。

2023年9月,中国科学院微电子所、中国移动华为分别与北京基石知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知方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开展专利运营战略合作。

华为也从按照国际化运营NPE的模式转为与本土机构,尤其是政府背书下来运作NPE。

目前来看,虽然不清楚运营效果怎么样,但是从基石和知方一些已经被挑战专利无效的案件结果来看,的确不像以前那样被大量宣告无效了。

所以,再次印证了在中国玩专利运营,玩NPE,就是个政策市。

而过度依赖将大量专利转让给不同美国公司的中兴通讯,显然在面对中国市场时,策略转变不如华为及时。因此这些持有中兴通讯专利的NPE遭遇到中国企业的围堵,大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在意料之中。

实际上,拿着中兴通讯起诉小米的不止这一家ASC。

美国专利运营公司Longhorn IP旗下专门为收购中兴通讯而设立的Ox Mobile Technologies LLC公司 (简称“OMT”);以及中国杭州斗斗网络有限公司,再加上ASC,三家公司已经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小米。

这种玩法在国外目前来看是可以的,外国法院只认专利价值好坏,谁持有没关系,只要认定侵权,要么就禁令救济,要么就金钱补偿。这也是“专利”之所以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物可以卖上价格的原因。

但是在中国,完全就是两个世界。

因此,与其说是小米干掉了这些专利,不如说是中国当下的环境就很难让这种行权模式存在。

那么,为什么包括华为、中兴通讯等会采取这种将专利转让给NPE的方式来协助推进许可?

本质上还是因为像小米等大型的被许可人,在是否接受许可上拥有强大的反向力量(反向劫持)。

如果说这一套方案是当初爱立信、诺基亚等“发明”出来对付苹果这种超级能“反向劫持”巨头的话,中国企业借鉴来使用也并非不可,在国际上至少不认为是不当行为。但是到了中国,就是推进不下去。

这种方式的核心就是因为“反向劫持”者拥有极大的对许可费的议价能力,很多都不会基于权利人给出的报价来签,因此这也成为找补“亏空”的方式之一。

小米只是两年前与华为的诉讼后才签署许可协议,但是和中兴通讯则一直没有消息显示两家已经签署了许可。但是即使是小米已经与华为签署了许可,在今年,曾经收购过华为专利的NPE同样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起诉了小米,核心可能还是许可价格和专利价值的问题。

同样,ASC在欧洲也起诉了小米和联想。但是欧洲法院可不会像中国一样,对NPE作出歧视性认定,而是只认可专利本身,因此在海外,小米或联想基本很难钻到空子,NPE持有的华为或中兴通讯也不会那么轻易的就被无效掉。

图片

而这一现象的国外和国内判决差异,直接导致了对中国发明或专利价值的不同认定。

可以预见,国外如果只基于专利质量或价值裁判的话题,华为和中兴通讯的专利很多可能都会被维持有效,并最终获得赔偿或救济。

以下表中,中兴通讯转让给第一家Iarnach的专利US8934359为例,诺基亚在去年11月曾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这件专利发起过无效挑战,结果根本就没被受理,因为无效理由不足以破坏至少一个权利要求。也足见其质量是可以的。

图片

再如,2024年4月17日,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做出一项高达2.23亿美元的巨额专利赔偿判决,其中涉及的两件专利就是源自中兴通讯转让给名为G+通信这家NPE公司的。其中一件专利就判决赔偿1.42亿美元,大约就是10亿元人民币,这也是创造了源自中国的创新获得最高的赔偿额了。

两相比较,不难发现,中国人的创新和专利的价值,往往是到了外国才能被真正承认其应有的价值,而到了中国,现实是很多都被无效掉了。

这其中深层次的问题,包括源自中国创新的专利应有价值,应该引起国家注意。

而不仅仅是因为谁持有,是否对现有中国实体企业产生许可影响,就武断的将其无效掉或是不认可其价值。

其实真正存在于现实的问题,并非是这些专利权持有者索要了多少“不合理”的许可费,而是像苹果、三星、小米等一些大型实施者,长期以来对中国创新者采取的各种拖延付费的战略,才是影响中国创新和专利制度本身应该是激励却无法实现的核心问题。

对于小米的问题,最简单的一点就是,可以让小米披露一下到底为中国创新者支付过多少专利费?和小米支付给高通等外国权利人的专利费做一个对比。正如董明珠曾经的评论“看一家企业,还要看有没有分红”。

进一步,可以看到当华为和中兴通讯这样的实体,在和小米的许可中,都费劲周折,到现在中兴通讯都还没有收到许可费时,可想而知,比华为和中兴通讯更弱的其他实体,尤其是中小创新者在小米面前主张权利又会是怎样一个结局。

因此,国家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根本,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本,是要鼓励真正创新的人,也许这个创新的利益持有者不是中国实体,是外国实体,那也是源自中国的创新,是中国创新可以进行国际化等价交换的基础。

如果仅以身份划分为非我族类,反而来向我族类收取许可费就认定其恶意,显然是忽视了中国创新内在的含金量、价值和交易属性,不仅一种短视的表现,更是加速了让中国专利与国际脱钩。

因为,同样的专利,外国可没有如我们一样的评判标准。这就会造成中国创新和专利在国外和国内呈现不同的价值。

一旦中国的创新和专利只有在外国才能实现对价,那么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创新者向外国法域寻求价值的合理兑现,这无异于架空了中国专利保护制度,影响了中国平等保护在国际上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