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预防和制止盗采苍山大理石行为,切实保护好苍山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采苍山大理石。违反规定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盗采苍山大理石,并积极举报盗采苍山大理石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对检举人的检举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并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2-12345)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市苍山分局 大理市公安局
大理市林草局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
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2025年11月19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