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疆昭苏县法院审理一起涉美团充电宝返还原物纠纷

民主与法制网讯(□王太伟 通讯员董乔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美团充电宝返还原物纠纷。
2024年4月16日,丁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了电子《美团充电宝合作协议》,李某将TS8型号的充电柜放至丁某商铺运营。后,丁某因商铺搬迁导致该台充电柜丢失,李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10月30日,李某将丁某诉至昭苏县法院要求赔偿135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志梅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和双方的诉求,李某诉称因丁某商铺搬迁导致该台充电柜丢失,丁某应当返还原物;丁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电子版本,签字也均为电子生成,不能据此认定该协议为其本人签订。
在厘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后,李志梅对电子协议的签订进行验证,经过验证发现,电子协议上的签名虽为电子生成,但该电子合同的签订是发送到丁某本人的手机上,并由丁某操作接收验证码、点链接才能签订,遂认定该协议为丁某本人签订,该协议与纸质版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查清事实后,李志梅基于案件事实清楚,遂组织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并对充电柜的原型号、价格等进行核实。最终丁某自愿赔偿李某750元,双方握手言和,以原告李某撤诉的方式终结了此次诉讼。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