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5年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灵宝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责编:谭敏 审核:王世洋 终审:娄恒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5年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灵宝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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