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旺代理灵宝市长职务

灵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

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5年11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灵宝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刘小旺同志代理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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