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转弯侧翻压扁小车:小车司机当场死亡,肇事货车严重超载

案例:

11月7日,山东烟台芝罘区一路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大型载货汽车在十字路口转弯时发生侧翻,整车压在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小型汽车上。小车被大车压扁并被渣土掩埋。事发之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救援;但是小车司机因重压导致多条肋骨骨折和内脏出血,造成算机械性窒息死亡。渣土车司机轻微伤。据调查,肇事车司机项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以下为事发次日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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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日后,该起交通事故依然未能处理完毕。

遇难司机是一名职业学校的老师,据其家属称该老师师德良好;在校期间经常在班级内搞活动,给学生们买零食,用自己的饭卡补贴一些困难学生。在遇难老师的社交账号下方,也确实有一些学生发布的悼念评论。

但是这与事故处理没有直接关联,现在的问题是赔偿事宜协商遇阻。

司机项某某驾驶的车辆额定载荷仅为15吨,车辆栏板出厂高度为1.5米。但是事发时车辆的栏板高度达到1.65米,显然进行了车身改装;并且车辆实际载荷超过77吨!是核定载荷的四倍之多!并且在事发时车辆存在轻微超速的情况。责任划分显然没有争议,项某某显然是全责。可是项某某驾驶车辆属于公司车队,遇难司机家属曲先生随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与车队所属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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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承认是其责任但是并没有什么承诺。

曲先生质问时其车辆是否经过改装,公司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曲先生又追问“你们的车改没改装你能不知道吗?”公司工作人员选择沉默。曲先生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可能涉及到生产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并称“司机听老板的,老板让他超载他才超载;现在人都没了却不说赔偿,作为家属是肯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后经查询得知该公司多次因运输问题被交通局处罚和要求停业整顿,其中就包括“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处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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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芝罘区交警告知媒体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罚完毕,也已约谈司机所属企业;企业方承诺改正,相关部门也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对于曲先生所属的车辆超载、改装情况,工作人员称不了解具体情况,需要联系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称目前正在协调处置工作,积极为死者家属争取更多权益。

交通运输局确认肇事车辆有超载行为,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相关企业配合调查但详情暂时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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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

该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可依据的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认定为交通事故是没有问题的。只有事故发生在工厂、工地、园区等内部区域或其他非公共道路区域,再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才能判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但是渣土车相对特殊,如果渣土车是在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同时事故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联,理论上也有可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该车是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符合上述前提;如果可确认车辆改装和超载是企业方面进行,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定性的可能性也应当是存在的。

只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所关联的机构存在较大差异,事故处理流程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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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项某某是难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项某某要面对的可能是这样的刑事处罚。

至于曲先生认为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更详尽的调查;在没有结论之前,只能说如果企业方面主观对车辆进行危险改装和允许严重超载,其行为不排除符合曲先生观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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