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第2批6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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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对漳州某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8日,龙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李某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龙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各类事故比比皆是,通过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危险性和行为的违法性,切实提高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要性的认识,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2

平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漳州市某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30日,平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漳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在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平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本案中,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平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例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案例3

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对漳州某

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4日,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漳州高新区“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涉事单位漳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运输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货物运输承包主体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4万元整的罚款,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未与承包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充分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因责任划分不明、管理机制缺失,极易出现救援延误、责任相互推诿等情况,进而扩大事故损失。本案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为企业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推动企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为工贸企业稳定发展和员工生命安全筑牢坚实防线。

案例4

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对漳州某金属

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7日,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漳州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戴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询,该员工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漳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二十六条A阶次裁量幅度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防线,无证作业者因未经系统培训,操作时极易因失误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甚至恶劣社会影响。本案执法人员针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既严厉惩处特种作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更直接消除了无证操作引发较大事故的潜在风险,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5

南靖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设备租赁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1日,根据南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未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南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电焊作业涉及高温、明火、易燃易爆环境,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南靖县应急管理部门深刻认识到无证电焊作业的严重危害性,将此类违法行为列为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通过对无证电焊作业的严厉打击,提醒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有效规范特种作业秩序,保障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案例6

华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漳州某陶瓷新材料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7日,华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用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应急设备——气体检测仪已无法正常工作,所有检测数据(包括氧气浓度)均显示为零,完全丧失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功能。

【处理结果】华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3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设备是守护作业人员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管理维护的严重忽视。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设备台账和定期检测、维护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绝不能让其成为摆设。


来源:漳州应急管理
编辑:柯嘉进  监制:苏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