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活动被箭误伤,谁担责?

近日,有网友爆料,广东佛山某中学运动会开幕式上,有学生被箭射伤,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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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学校通报:受伤学生已被送医救治,目前情况平稳

网友反映,广东佛山三水中学在11月12日举办的校运会开幕式上,发生一起弓箭表演误伤学生事件,一名女生被弓箭射中面部

14日,事发学校工作人员表示,女生已当场送医,涉事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目前校方正在和家属沟通后续处置情况

11月15日凌晨,三水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体育艺术节开幕式期间,发生一起学生表演误伤事件受伤学生第一时间送医诊治,目前情况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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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责任性质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在组织活动时,应当预见到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已经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装置、提供防护装备、进行充分的安全指导等则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射箭表演的学生为直接行为人,如果其射箭时操作不当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学生未成年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受伤学生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违反活动规则等,则会相应减轻射箭学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若学校在活动组织中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如未对危险表演进行风险评估、未安排足够安保人员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校长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律师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对任何一项活动的开展,都应当建立在充分的安全评估和保障措施之上,并做好必要的安全教育,树立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应毫不懈怠保障学生安全,避免校园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余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