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也没有届期,如果加速到期这个股东的缴纳股款责任,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并绕过公司避免入库?
事实上,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加速到期其缴纳股款的责任,能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呢?对于该债权人而言,只能行使代位权,只能代替公司提起代位之诉。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就是这样的。
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允许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提前缴纳股款或者是对瑕疵出资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股款。但是最新的《公司法》解释准备删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即即使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也不可以对瑕疵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因为这本身缺少请求权依据。举重以明轻,如果是针对瑕疵出资股东,债权人不能提起直接诉讼的话,对于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也当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那么对于今后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无论是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是要求股东加速到期履行其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都只能依据代位权提起诉讼。因为在瑕疵出资和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公司、公司股东完美地符合了代位诉讼的三方结构。目标公司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债权人,瑕疵出资股东或者需加速到期的股东对公司有补缴或者缴纳股款义务,实际上就是公司的债务人,也是公司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如果有股东被要求加速到期的话,其实际上等于公司的债务人,也就是公司债权人的次债务人。所以结合上述情况,公司债权人、公司、公司股东完美的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之诉,所以对于公司债权人参照适用《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七条对瑕疵股东或者需加速到期股东提起代位之诉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我这里所突出强调的是,对于上述情况不仅仅是可以提起代位之诉,也只能依靠代位之诉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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