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太伟 通讯员赵双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在涉民生领域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中,成功识破一起被执行人与失信人串通、以“虚假担保”规避执行的案件。最终,两名当事人因拒不履行义务、虚假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均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有力维护了棉农群体的胜诉权益。此次执行的案件涉及多名棉农,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由于棉农的收入直接关联生计,部分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若案件久拖不执,可能引发更大风险。执行前期,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对方虽每次爽快答应履行义务,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向棉农支付任何款项。为打破僵局,执行团队重新制定方案,主动找到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然而,被执行人不仅未认识到自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性,还拒绝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在法官反复释法析理后,被执行人提出“找他人担保”以承诺偿还案款。当“担保人”携带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来到法院时,执行法官却发现其声音异常熟悉——经核查,该“担保人”竟是奎屯法院另一起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此前一直以“在南疆务工”为由,仅通过电话与法院沟通,从未露面。进一步调阅案卷、核实信息后,法官确认该“担保人”不仅自身未履行生效义务,还存在“虚假申报财产”的违法行为。当场,法官扣留了其提交的虚假担保资料复印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与“担保人”两人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该案中,“失信人能否当担保人”“虚报财产会面临什么后果”是核心法律问题,法院执行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详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执行相关规定,担保人须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与“良好信用记录”两大核心条件。失信被执行人本身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属于信用失格主体,既无可靠的清偿能力,也缺乏基本的法律诚信。该案中,“担保人”自身就是另案失信被执行人,其提供的担保本质是“虚假担保”,目的是帮助原被执行人拖延执行、逃避义务,不仅无法保障棉农的胜诉权益,还涉嫌恶意规避执行,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通过虚报、瞒报财产等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本案中,两名当事人均存在虚假申报财产或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正是法律惩戒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