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下列驾驶人因交通违法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请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0536—6565563

特此公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