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紧,借我点本钱翻本”,牌桌上,高某凑近牌友杨某说道。杨某随即以现金方式向高某出借1万元,未成想这钱却“打了水漂”。近期,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姑咱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麻将桌上出借资金或因赌博产生的借款,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回顾
2015年6月,杨某与高某在康定市姑咱镇某茶楼打牌。牌桌上,杨某以现金方式向高某出借1万元,后杨某多次联系高某要求还款,高某均不予回应。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康定法院姑咱法庭提起诉讼。
法官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在牌桌上向高某提供资金的行为,客观上为高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助推了赌博行为的发生。赌博系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杨某的诉讼主张缺乏合法请求权基础,其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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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续赌、兑换赌资等违法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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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直接结算赢家、提供筹码抵债等行为,视为参与赌博辅助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出借人自身参与赌博且在赌局中提供借款的,加重其行为违法性,依法彻底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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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赌债所出具的借条,因基础法律关系违法,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余松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