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体育赞助、体育经纪,广仲发布体育商事仲裁典型案例

第十五届全运会开幕在即,广州仲裁委联合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律师志愿服务团、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体育商事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暨“商事仲裁护航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

研讨会发布了体育商事仲裁典型案例,覆盖体育商业赞助、体育经纪合同、体育场地建设、承揽、租赁等各类型纠纷。

典型案例:政策调整影响国家队赞助合同

仲裁庭合理认定违约责任

某体育广告公司经授权,与某卫浴公司就其赞助某国家体育运动队的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赞助费分三年支付,卫浴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年赞助费。

2013年3月,国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国管办〔2013〕59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的标识及物品。

后卫浴公司向广告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称因政策原因导致案涉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协议,但广告公司未予同意,遂提起仲裁,要求卫浴公司支付第三年的赞助费。

卫浴公司则另案提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已生产但已无法使用的物料损失。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仲裁庭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国管局发函咨询“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所涉内容是否属于《通知》禁止的范围”,后获回复称案涉合作内容不属于《通知》的禁止范围。

最终,仲裁庭认定《通知》的出台并未实质影响案涉合作协议的履行,广告公司有权向卫浴公司主张第三年赞助费。

但考虑到卫浴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客观上难以对于《通知》的适用范围作出准确的判断,基于《通知》的措辞而对合同继续履行产生疑虑是可以理解的,故酌情减少了部分赞助费。

另案中,由于卫浴公司因其赔偿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涉合作协议属于体育赞助类合同,一般为赞助企业对体育赛事、体育队伍或具体运动员提供商业支持,并享有在其商店面装饰、户外广告、企业手册等宣传资料上使用体育队伍标识或运动员肖像等方面的权益。

体育赞助体现的是一种双向支持,既能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又能为赞助者带来自身利益,也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但其权益的实现方式和路径有时难免会受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影响。

本案准确判断体育赞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真实原因,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仲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