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申请改名被拒,姓名权不该困于“原则不允许”|正观快评

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居民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其不喜欢名字“丽春”,先后去了四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原因为:审核认定“丽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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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青年报

姓名,是伴随人一生的身份符号,更承载着个人对自我认同的期待,理应让每个人拥有合理处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早已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姓名,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公民姓名权。从法律层面看,该居民的改名诉求完全合理,并无不妥。

既然有法可依,当地公安局为何多次驳回该居民改名申请?问题出在地方执行“门槛”上,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户政管理规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少数情形可申请。那么问题来了,《民法典》清晰赋予公民姓名权,地方规程却以“原则不允许”增设限制,这合理吗?

更值得商榷的是,当地公安局以“丽春”无歧视为由拒批,当事人却称姓名致其长期受辱、身心受伤。姓名是否有歧义,该以行政机关客观判断为准,还是结合当事人主观感受与实际遭遇考量?若仅看字面判定无歧义,忽视实际伤害,这样的标准是否机械,是否尊重人格尊严?

此外,当地公安局要求当事人补充医院精神证明以佐证伤害,更显不合理。按《民法典》规定,公民改名不应附加条件。而要求提供精神证明,是否属额外增设的非必要条件?对普通公民而言,开证明耗力耗时,还可能加剧心理负担,这样的流程是否背离便民初衷?

目前,四川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但公众仍需追问,在此期间,类似该居民这样有合理改名需求的公民,其权益该如何得到临时保障?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引起重视,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摒弃机械的审核标准,别再让公民为改一个名字反复奔波、开具证明。毕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才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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