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能规避执行?

妄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夫妻共有房产、逃避债务执行,这种“聪明”的操作能如愿以偿吗?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给出明确回应——依法撤销被执行人陈某某与配偶王某某的房屋权属变更行为,以司法判决震慑了“借离婚逃债”的不当行为,筑牢了诚信社会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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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李某某与陈某某因一起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向李某某偿还相应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唯一可能用于清偿债务的夫妻共有房屋,竟在李某某起诉陈某某后的一个月内,通过陈某某与配偶王某某协议离婚的方式,变更为仅王某某单独所有。这一操作直接导致李某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面对陈某某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李某某并未陷入无助,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李某某以陈某某的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陈某某与王某某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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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在明知自身对李某某负有债务,且李某某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有房屋变更为配偶单独所有,该行为实质是通过处分财产的方式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导致李某某的债权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客观上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陈某某与王某某关于案涉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变更行为。

此次案件的审结,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方面,它明确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坚定态度。法院对此类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让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老赖”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该案也为广大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损害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及时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债务人的规避行为而放弃维权。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程功